
李济良绘
今年1月的一天,乌鲁木齐市某商贸公司(以下简称“某公司”)员工赵某驾驶货车与耿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,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全责。
耿某将车辆送修,产生维修费2.3万余元,他向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和赵某主张维修费,被对方以已购买车辆保险,但保险公司还未确认理赔为由拒绝。
4月,耿某将某公司、李某、赵某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,要求判令其支付维修费等共计2.6万余元。
庭审中,李某表示,他确实为公司车辆买了商业保险,并提供购买合同证明。然而,购买合同载明,所谓的商业保险实为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动车统筹服务。
承办法官向李某释明,统筹服务并非商业保险。李某则称,该统筹服务合同是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处购买交强险时签订的。经法官核实,某保险公司并未售卖任何统筹服务,与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,向李某销售该服务的业务员也不属于保险公司。之后,法官多次联系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,均未果。
法官再次向李某明确,机动车统筹服务合同不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约束,也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。某公司未成功购买某保险公司的商业险,其承担赔偿责任后,可依据与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统筹服务合同另行主张权利。最终,在法官的主持下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某公司、李某、赵某支付耿某2.4万余元。
车主购买保险时,一定要注意甄别正规保单和机动车统筹服务合同:正规保单通常印有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制”字样,名称一般为“机动车商业保险单”,保单中会多次出现“保险”二字;机动车统筹服务合同一般带有“统筹服务”“服务项目”等字样。
机动车统筹服务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行为,即被统筹人与统筹人签订合同,约定被统筹人按标准缴纳统筹费用,为参与统筹的车辆提供保障。从法律层面讲,机动车统筹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合同,非保险合同,旨在保障运输行业安全生产。
在我国,保险公司的设立及保险业务的开展有严格的法律规定,未经准许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。机动车统筹服务合同多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的一般规定设立,准入门槛低,不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的监管,购买者缴纳的统筹费全部由统筹公司自行管理和支配,其资产透明度、流向合法性均无机构监管,抗风险能力低。
机动车统筹服务合同是统筹公司与被统筹人签订的,该合同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,事故发生后,只能由侵权行为人先行向第三者赔偿,后再向统筹公司追偿。而保险合同签订后,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相关规定,按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事故造成的损失,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,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对第三人赔偿。
因此,机动车统筹服务合同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,价格比商业保险低,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出现拒赔、拖延赔付甚至失联等风险。
来源:石榴云/新疆法治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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